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
1. 提供相关资料(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 |
2. 踏勘现场核实项目变更情况(备注:属于重大变更重新报批环评或做变更说明) |
3.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
4. 进行现场验收监测 |
5. 编制验收报告(1.水、气、声、生态部分2.固体废物部分) |
自主验收(负责1部分) | 环保审批(负责2部分) |
6. 组织专家对项目配套水、气、声、生态部分进行验收 | 6. 向审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
7. 根据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报告 | 7. 环保审批部门组织及实施验收工作 |
8. 对验收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备注:公示方法包括网站、媒体、报刊等) | 8. 根据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报告 |
9. 公示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信息平台 | 9.对验收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至少十五日(备注:公示方法包括网站、媒体、报刊等) |
10.向环保审批部门提交验收资料 | |
11.环保审批部门下达验收批复 |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3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条院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9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号);
3.1监测方案编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3.1.1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3.1.2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3.1.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3.1.4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3.1.5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3.1.6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3.2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a. 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 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 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 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3.3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3.3.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3.3.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3.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3.3.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3.3.5 厂界噪声;
3.3.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3.3.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3.3.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3.3.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3.4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3.4.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3.4.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3.4.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3.4.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3.4.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3.4.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3.4.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3.4.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